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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所得税就涉及到税前扣除的问题。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利润=收入-成本-各项费用,成本跟各项费用就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税前扣除的越多,税就交得越少,但是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呢?一个企业的正常支出,如差旅费,房租,办公费等等,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另外如工资,招待费虽然也是正常支出,但只能部分税前扣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打个比方,你企业效益好,工资发得多,如果全部税前扣除,税不是少交了?企业效益差,工资发不出或者发很少,费用就少,反而要多缴税。
另外还有的费用虽然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却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给别人的回扣,没有发票的支出,
因此每个企业年底要做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把不能够税前扣除的费用挑出来,清算一下本年利润,缴纳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政策规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取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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