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财务人员应该知道:合同签的好,企业才能踏实赚钱。签的不好,涉及税务风险,企业分分钟被扣上虚开发票的帽子,后患无穷啊。
那么,合同条款哪一些会涉及到税务风险呢?看小编下文介绍:
01
签约主体与执行主体是否一致?
签约主体、执行主体不一致将导致发票流与业务流不一致,很容易引起质疑。常见有:
◇集团签约,子公司供货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即使由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约,但实际提供服务方是子公司的,也应由子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最终由集团开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小编建议这种情形下,集团可以与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由子公司提供商品并开具发票。
◇总公司签约,分公司供货
总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如果总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没有开票权限,合同应该约定由总公司开票。
>>如果总分公司单独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供货,合同上应明确实际履约方,同时约定由分公司开具发票。若由总公司收款,合同应约定由总公司代收,三方盖章确认,以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
>>如果分公司只是供货,没有在当地开票、收款,则不需要在当地缴税,属于后勤仓库管理部门,应由总公司统一开票缴税。
02
企业更名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升级为集团企业等原因变更名称的:
√ 原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另外签订新协议;
√应获得对方变更名称证明资料:如企业变更名称告知函等;
√注意发票日期与变更日期的衔接:开票前应签订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03
合同标的是否实际业务相符
有的业务,实质是提供餐饮服务,但是合同虚构成会议服务。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发生了交易,但商品服务名称、数量等与实际不相符,同样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因此建议:
√ 如果是实际业务进行调整的,应该签订补充协议
√如果涉及合同赠品、其他配套服务的,可以补充清单列示
如果供应商给予客户赠品,但合同中无约定相关条款,私下赠送将导致双方存货的实际数量与库存数量不一致,后期销售方盘亏、采购方盘盈可能造成税费损失。
小编建议,对于赠品没有在合同列示的,可以补充清单列示,购销双方可直接按照实际出入库的产品数量处理。销售方应在同一批出库单列示赠送的货物,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而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当然,不止上述风险点财务人员要联系,其他注意事项,理道在另外一篇文章《财务人员:你会审合同吗?》说明了,双击即可查看。
参考依据:《合同法》、《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合同审核不注意,企业的税务风险就会蹭蹭蹭地往上升!怎么做好合同的税务风险管理,欢迎听曾建斌老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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