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问
买方在东莞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报税证明书》中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 Answ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票丢失时,应当在发现丢失当天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报告无效。
同时,请将以下信息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一)《发票挂失/损坏报告表》。(二)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告的材料。(三)发表遗失声明的布局原件和复印件。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收购和使用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和扣除,
损失前认证一致的,买方可以持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经认证的,买方应当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副本进行认证。认证一致的,可以凭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副本和证明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副本和证明书保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扣除发票后,应当按照上述文件处理。
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申报证明书》所需材料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记账联复印件。信息应由卖方提供。有关具体的征收和管理问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您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在“首页->联系我们栏目查询辖区联系方式,联系我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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