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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两税法内容的主要特点(唐朝中期的两税法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时间:2022-01-31 18: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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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阅读关键词:唐代实行的两税法,究竟有何利弊?、唐朝两税法是哪两税、唐朝两税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唐朝两税法内容的主要特点(唐朝中期的两税法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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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两税制,开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由当时的掌管财务的大臣杨炎提出并执行。所谓“两税”,就是一年分春秋两次收税。

两税制的好处

一、一个人从湖北到江苏,只要常住在江苏,就加入当地户口册,在当地交税,这个税制的制定,客观上刺激了人口的流动,增加了地域之间的交流。

二、你有多少田,就向政府交多少税。这样的话,促进了土地的自由兼并,之前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被打破,从此一直到清代,都是允许土地自由兼并、自由买卖,这样就解放了生产力,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对明清之际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收税的手续大大简化,收税的时间也确定,提高了政府收税的效率。

两税制的弊端

一、两税制规定,政府收税,只收货币,不收粮食。这样就逼得种粮的老百姓不得不把粮食卖出,拿钱去交税。如此一来,商人们就可以上下其手、操控市场,以赚取差价,而农民则损失很大。现在想来,如果古代政府也像今天一样,出台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就好了。

二、政府任由土地自由兼并, 自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产生,耕者无其田,又不会做生意,租地主的田,还要被剥削,社会矛盾逐步激化,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两税制制定之初,由于账目混淆,无从整理。于是政府便把一个地方在某一年的田租收入固定下来,此后每年都按这个额度来征收,古代地多人少,如果人口流出了,地也跟着撂荒,确还要地方政府收这么多的税,地方政府无奈之下,只好变着法子加重本地的交税负担,这样就进一步逼得人口流出,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是以唐朝后来的流民非常多,这也是后来导致黄巢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之前的税收政策,税率都是一律平等的,比如汉代是三十而税一,唐初是四十而税一。但两税制把这个传统打破了,由于各地户口、田亩不一,田的肥沃程度也不一,中央就给地方一个收税额度,让地方自己制定标准,只要完成任务就行,各地后来慢慢就随意摊牌,人民的负担反而家重了。

结语

两税制的制定,是中国田赋制度上的最大变更。以后的田赋制度,基本上是在这个制度的基础上,稍作修改的,再也没有出现大的变化。之前,中国历史的文化与经济基础,一向在农村。而在这一制度允许田亩自由兼并的影响下,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士大夫,以及工商业者,可以慢慢的脱离农村,不在受土地的制约,自由的发展下去,这也是这一制度可以一直推行到清末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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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采用丞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取消租佣调和其他杂税,保留户税和地税。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按九等分摊),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棉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地税按亩征收谷物。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钠毕,秋税限十一月。因为夏秋两征,所以叫两税法。

利处:1 两税法以田亩作为征收赋役标准,使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2 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 两税法按土地资产纳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没有土地的贫苦农民的负担,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弊处: 1 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税额,各州之间税负轻重不均

2 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规定

3 实行的社会条件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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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公元624年颁行)实现租庸调法和均田法,尽管均田法事实上不能让农民足额受田,租庸调法却要求农民依法课税,农民被逼逃亡谋生,“安史之乱”后,全国户籍上的“课口”不及乱前的三分之一,朝廷收入大受影响,而社会经济大衰,军费大增,税法改革,迫在眉睫。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其实之前在代宗大历年间,唐代税负收入早已逐渐改为户税、地税为主。户税按户的资产分等级纳税 ,由开始三等后改为九等。地税由久已有之的地方“义仓”纳粮备荒改由地方政府按田亩加征少量义仓粟米发展而来。户税、地税至大历时期成为朝廷的主要财政来源。

杨炎的两税法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对于危机重重的唐王朝,等于使其向老百姓实行的漫无限制的剥削制度化,不少临时课税成为定制。税负总是有增无减。按资产定户课税困难重重,官吏易于作弊。而征收地税,又需将实物折钱缴纳,如果遇到谷、帛市场价钱下跌,实际上加重了税负,苦了农民而无损地主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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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两税制其实是由租庸调制而来的。租庸调制的精神,不仅在于轻徭薄赋,而尤其重要的是为民制产的思想在里面。要推行这样的制度,必须先整顿籍帐。户籍分为九等,一共有三本。一本留置于县级政府,一本留存在州级政府,一本送到户部。这就是租庸两项制度的根据所在。计帐预定次一年的课役数,也就是庸的根据。凡是户口里面新增加的、新除籍的、逃跑不在的、没收户籍的,田地应该退还还是授与者要逐年进行认真地办理。在当时来说,这样的制度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要求政府上下同心协力才能够办理好。唐朝自武则天时起人民为避免徭役逃亡比较多。所以,很多田地都转移到富豪人家,政府在收取与授予这上面做的并不好。直到了唐玄宗开元八年,才开始重新八面颁布实施庸调法于天下。其实,当时制度已经无法完成它自身的使命,最关键还在于政府已经失去了失去它实施的动力与精神,因此希望通过法令强化执行也不过是徒然的罢了。当时,人民户口增减并没有一个良好的记录,而田地的增减也没有人去丈量,所以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己占有的田地也开始收税。各道上统计客户(非本地户籍的人)约有八十余万,田地统计数量也比较大,而更有人将原有在籍田地统计为羡田,将本地人统计为客户,在年底收取大量税钱。从这个事情上看,当量上下的实质意思并不在于如何改变人民生存环境,更多的思想是在于如何多多收取钱财上来,这与唐朝初年的本质思想相去甚远,更变不上为民制产。而更多的问题还在于,全国统计上的失衡,汇总于户部了人口与田地数量与实际并不相符,想以此调节全国的税收也只能是以空对空。玄宗时,朝廷对于人民的生活疾苦并不是特别上心,更多关注则放在了如何收取税钱与征调民役上。那时边境上作战,很多将领都不会把死亡的真实人数报上朝廷,以此贪利于兵员数量。而朝廷在此后的徭役派遣上自然还是按照人口的登记进行,所以,那些战死的人而没有上报到朝廷的份额自然增加到了其他人的身上,这就增加了人民的负担。所以此后很多人都会选择聚山林为盗贼。而唐朝初年时,创建租庸调制度的本意现在已经不存在了,而强调以法令以满足统治都的心意,最终也没有改变当时的情况。等到安史之乱时,户籍和田籍更是难以整理。于是租庸调制度不得不废弃而以“两税”制代替实施。“两税”制是从唐德宗建中无年开始的,是宰相杨炎所创。那时天下战乱不止,人口减少很多,唐朝自身版图锐减,赋税收取成为一个大问题,而官员利用制度的统计漏洞各行其是,贪污问题十分严重。富人在当时能够有各种条件以正当理由免除自己的赋税,而穷人则没有这样的方便条件,只能按制交纳。所以,有钱有地的人不用缴税,而没钱没地的人却担负起富人那部分缴税的重担。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人的生活是十分艰难的,而国家的税收也没有任何改善的地方,在战乱与人民困苦的两重压力下,杨炎提出了两税法以希望局面得到改善。“两税”制的主要做法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从这时起户口不再分为主和客两种,一切以你现在的居住地为准;所有人一律按贫富进行区分,税钱夏秋两次征收。这个制度的好处是非常简单,可以防止贪污,但是问题是对于人民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好处。当时也有很多人反对这样的制度,但是国家的形势就在那里,不这样做唐帝国可能就无法正常运转下去。以当时的意思看,既然国家没有能力为民制产,那就简单的按照贫富财力情况课税,也只能算是一种公平的办法。这个制度与租庸调制度相比,租庸调制度税目是十分明确的,而这个则是归纳为一项。授田征租的方式转变为只收税不授田。这样的办法看起来简单,其实质上来说对于贫苦的人并没有一点好处,只能加大社会上贫富兼并,从此也不再能够遏制。此后唐宋的庄园就是由这个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富豪人家能够在支撑个人赋税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兼并小农户的土地来扩大个人财富,而贫困人家实在支撑不下去则会将田地转让给富人,并且依附在富豪人家,为其种地。这样国家收富人的税,而富人则从为自己种地的人身上获取更多的财物,当时私租有甚者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十倍以上。其本身官税就比之前的要高上许多,这时私税其实已经超最初的二十多倍。这个制度实质上与当时的农业经济并不相符合。当时的农业并不十分发达,完全是看天吃饭,而政府不论当时情况一律以规定额度统一全国的赋税,可以想见:收成较好的一个地方,自然没有多大压力,而相反另一个地方收成不好就会面临生存压力问题。特别是因为田地的质量不同,良田自然会高产,而一般的或者不好的田地产量自然不足,所以这些问题都没有被考虑进制度体系内去,无形加大了一部分人的负担。更有甚者,随着一个王朝的没落,他的版图缩减,开支用度全落在剩下的这部分人头上,也是增加了个人负担的一个因素。而随意增加的赋税也没有人去考虑农民自身承受能力,没有人去考虑田地的产量问题,所以最终这个制度并不会因为你的好心而转变人民的生存状态。而当时以货币缴纳赋税也是对农业经济的一个打击,它本质上有利于商人。在这个制度下,农民所需要缴纳的其实与自己经营的东西并不一致。所以,人民也会将注意力放在如何获取钱财上,一旦种地出产的东西解决不也问题,他们一定会想以其它方式去解决。比如增加农业产品的价格。其实,整个两税制本意并不差,关键是在它有利于政府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如何为人民获取更多好处。而此后的税法自然不会超出这个范围,即便有所更正,也无法从本质上解决其自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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