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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之劳动用工

时间:2022-08-02 23:26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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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指引之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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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劳动用工法律指引

一、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问题

1.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

属于休息日。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企业不宜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刑法》第330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在延长的休息日里工作的员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省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或是治疗的问题

1.疫情期间如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是否属于医疗期?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论是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还是其他疾病,都属于医疗期,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但是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有特殊规定,在其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企业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工资支付武汉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2.疫情期间未患病,但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是否适用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法律关于医疗期的定义,因此不属于医疗期,不能适用医疗期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因为疫情期间的特殊性,劳动部门对此期间的劳动关系作出了特殊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武汉市明确规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同时在此期间企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武汉市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4.劳动者疑似或被确诊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于未确诊患者,则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截至2021年2月7日尚未查询到湖北省武汉市对此作出的明确规定。按照一般情况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报销的部分由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未纳入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我国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

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5.企业对劳动者被隔离或是治疗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劳动者被隔离或是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三、疫情期间工伤待遇问题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所???工作人员,应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的问题

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应如何应对?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武汉市的标准为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2.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的问题

1.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延长放假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宣布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立案与信访建议采取网上或邮寄形式;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因此,在恢复诉讼活动之前,诉讼期限停止计算。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文章标签: 职工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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