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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因账上没得钱,向法人借款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个人独资企业因账上没得钱,向法人借款。后来收回货款,就直接从对公账户转到法人名下账户还借款。现在地税专管员要求我们就这笔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为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出台这个政策时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呢?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存在以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所得也不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除外);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管是否实际分红,投资者均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只要是依法按时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不需要再次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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