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怀文
#会计实操#应收账款暂估入账,次月转结算的时候能用情况说明转结吗?转结算?
挂账为 借:应收账款 暂估
贷:主营业务收入
次月付款,未开票,可以用情况说明转结算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企业在暂估销售收入入账和收款时,还需要考虑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1.暂估销售收入入账: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说明:执行新收入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还未取得收款权利时,计入“合同资产”。
2.执行新收入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收款权利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3.收取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收款权利时或到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的,不管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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