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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材料 (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暂估金额)。
2、暂估回冲
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原暂估金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原暂估金额,红字)。
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发票含税金额 )。
拓展资料: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即暂估行为出现了。这样的业务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原始票据没有及时收到或者相关结算滞后,产生了资产的增加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出。在现实工作当中,还表现为管理的脱节,比如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取得会计所要求的原始票据,导致一种不确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一些供应商或者客户有着自己特别的处理要求,不开具发票。对于暂估业务,一般的会计处理就是在当月进行暂估核算。简称暂估。
1.当期损益被影响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固定资产工程决算迟迟不能出来,这样实际已经发挥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只有依据暂估资产价值计提当期折旧。如果由于工程管理部门的不负责任,还有工程出现纰漏,导致各种拖尾现象发生,资产价值无法及时准确计量上账。这样应该要求工程主管部门根据以往的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对固定资产价值最终决算影响力求降到最低,避免大幅度对当期损益和资产以及债务的影响。由于固定资产本身存在价值不能完全确定的原因,决算一旦出台,很可能会影响固定资产暂估价值变动,如果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那折旧就有可能提高,导致利润减少,如果折旧减少反倒导致利润的增加。
2.公司预算被影响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必然影响当期折旧的计提,这样对前期以及当期的预算将产生影响,预算只能进行即时更正,这样也给内控的有效性带来不利因素。
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根据发票冲销暂估
借;应付账款-暂估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根据发票入账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两种方法,可以把原估的凭证原样红票冲,也可以差额冲,这月少做成本价.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暂估),贷:应付账款(暂估);月末,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暂估),年度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发票还没有到,就要做纳税调增
#11月财经新势力#
【财税应用:企业暂估成本那些事,附案例】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了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金额为200万元,2022年9月20日收到该批货物,并已验收入库,发票未到请问应该如何入账?
一、解析
1、当月验收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00万元
2、次月收到发票时,会计分录如下:冲红暂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00万元
同时,按照发票金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应付账款-应付结算款 226万元
3、假如实际入库含税金额226万元,收到发票113万元冲红暂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100万元
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付账款-应付结算款 113万元
二、问题解答
问题1:暂估入账,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问题2:假如2022年9月末甲公司已将购进的商品全部销售,请问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可以扣除暂估入账的成本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问题3:假如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请问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可以扣除暂估入账的成本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4:如果2022年9月末发现第三季度利润较高,能不能暂估一笔购进货物,结转成本,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做纳税调增处理?
不能,业务真实发生。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在红字再做一个与分录冲回来(一般服务行业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一般就不要做主营业务成本暂估冲账,除非年底冲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重新按发票金额来做账是指原来预估了的库存商品、原材料或服务行业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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