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会计分录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该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分录如下:
房屋出租时只做备查账登记,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时,做相反分录: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扩展问题一:
行政单位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出租房产,产权属于行政单位,取得房屋20万,请问行政单位收到所属事业单位房租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不考虑税
你等一下,我谢想想。
行政单位是不允许有这些收入的,一般都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借:银行存款20w贷:应缴财政款20w
这是财务会计,预算会计不做账,因为钱不是你的,是财政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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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问题二:
事业单位收到房屋租货费20000元(现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吗?
一、收到房租时:借:银行存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二、上交财政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是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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