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移送货物增值税的处理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扩展问题一: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对吗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扩展问题二:
老师,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不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在实务工作中是怎么处理的?
同学你好借其他应收款贷库存商品或者借库存商品分支机构贷库存商品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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