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减的政策公告如下: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2016〕36执行号码印发)。
2019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设立的纳税人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15%的加扣政策。
20192001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15%的额外抵扣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当按照进项税可在当期扣除的15%计提当期额外扣除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额外扣除额;按15%计提额外扣除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在转出进项税额的当期相应减少额外扣除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计抵扣额=进项税可在当期扣除×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计抵扣额-当期减少额外抵扣
4、纳税人适用加减政策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
特此公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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