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慎注销,尚有未收回的债权并不消灭。
案情:
甲、乙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于2018年在工商机关登记注销,公司注销后,甲、乙二人发现A公司尚对B公司享有一笔债权未收回。于是甲、乙找到B公司主张债权。
B公司拒付的理由:A公司已经注销了,甲、乙无权要求该债权;A公司注销清算时已向工商部门承诺,全部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故相应债权已经消灭。故拒绝B公司拒绝向甲、乙支付。
甲、乙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申请书中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记载只是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前提条件,不能视为A公司放弃涉案债权的意思表示。
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作为客观存在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是A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A注销后即由全体股东承继。
由公司的股东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已注销公司债权,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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