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以及公检法在认定偷逃税、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时非常依赖是否存在“资金回流”。
常有当事人因为与开票方(或开票方的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其他资金往来,被认为存在“资金回流”,进而被扣上“虚开”的帽子;也有的当事人虚开发票后,因为被发现资金回流的证据被税务机关或者公检法紧抓不放。
可以说,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标准,但实践中审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却成为税务机关和公检法办案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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