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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政策解析及案例展示

时间:2021-11-24 18: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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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政策解析及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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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计抵扣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解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1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因此,2021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的时候,方可按照1%加计抵扣。

三、进项税额计算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1]3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四、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归纳如下:

问题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0%扣除进项(即: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种类有: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二: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那么2021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企业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1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问题三:C企业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那么2021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1年4月1日以后,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问题四:D纳税人2021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1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21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问题五:E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进农产品

只有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非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征收率为3%的税专票,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的,不能计算进项税额。

只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计算进项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计算口径: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这里的“注明的金额”,不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比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商贸企业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票,票面注明金额100万,税率3%,税额3万,价税合计103万元。

计算进项税额为:100*9%=9万。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性质

政策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型企业,也可以是购进农产品再次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

五、纳税申报表填写

这里提示:各栏次注意填写对应“份数”。

六、相关案例

案例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一)实务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9%税率)。2021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则甲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二)税务分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非13%税率的货物,故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9%的扣除率,无加计抵扣。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元;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9%=9,000.00元;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4、甲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9,000.00+23,400.00=36,900.00元。

(三)财务核算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

案例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一)实务案例乙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酱(13%税率)。2021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则乙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二)税务分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乙公司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故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10%的扣除率,其中加计抵扣1%。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0.00×9%=4,500.00元;领用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的生牛: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0.00×1%=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9%=9,000.00元;领用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生牛: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1%=1,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领用农业合作社处购进的生牛: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1%=2,600.00元

4、乙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9,000.00+23,400.00)+(500.00+1,000.00+2,600.00)=41,000.00元。

(三)财务核算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

案例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非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一)实务案例丙公司是一家肉食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牛用于生产牛肉(9%税率)和牛肉酱(13%税率)。2021年5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A处收购10头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00元,税额4,5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收购20头牛,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元,税额3,000.00元;从农业合作社C处收购50头牛,取得其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实际支付买价260,000.00元。请问:假设当期全部领用但丙公司未分别核算两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则丙公司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多少?

(二)税务分析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1]3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丙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但未分别核算,故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0,000.00×9%=23,400.00元;

4、丙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0+3,000.00+23,400.00=30,900.00元。

(三)账务核算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

七:新冠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政策下的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

(一)谁可以开1%的专票?

除湖北省外,其他地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自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税务局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21〕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其实,从原理上推,国家针对疫???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负,如果1%的专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这无疑增加了下游税负,这也不符合制定此优惠的初衷。

所以,1%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进项税的。

(三)怎么计算抵扣呢?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一)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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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增值税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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