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是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新收入准则实施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新收入准则实施以后,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账款进行核算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而是应当将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合同负债科目予以核算。二是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当确认为合同负债,也就是说,合同负债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而旧准则下的预收账款可能含有了增值税内容。我们发现在新收入准则转换的时候,存在个别企业将预收账款直接重新分类为合同负债而未扣除其中的增值税的情况,因此,在准则实施中,对合同附带的核算应当注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对于已收或应收价款中的增值税部分,不应当计入合同负债,而应当在尚未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的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科目,财政部会计司已经对合同负债提供了相应的应用案例,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在此再重复,大家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网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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