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公司名称;
2、制定公司章程;
3、会计事务所验资;(若有所需)
4、提供工商局所需资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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