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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生说税务杂谈 - 百喻经第六十一 梵天弟子造物因喻

时间:2022-12-01 12:39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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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 梵天弟子造物因喻

婆罗门教的信徒们都有一个常识,就是:大梵天王是世间之父,能造万物,是创造万物的主宰。

忽然有一天,有一个信徒说,我也能创造万物。

这个大聪明实在是不知道天高地厚,却还自以为自己很智慧。

他去跟大梵天王说,我想创造万物。大梵天王对他说,不要有这种想法,你还不能够创造万物呢。

这个信徒不听大梵天王的话,回家关上门就开始自创。

等他造出来,大梵天王对他说,你创造的这个人虽然具备了人的结构,但是头太大,脖子太小;做的手太大,手臂太小;做的脚太小,脚后跟太大。做出的好像饿鬼一样。

由此可见,世间万物的形成都是各自的因果业报,也不是大梵天所能够创造出来的。

佛说,诸佛演说佛法的时候,不会执着于两种偏见,即不执着于一定否,也不执着于一定是——不会妄断没有,也不会妄断其有;不会盲目的说是,也不会盲目的说不是。而是根据超于物外,不受事情、形式以及情绪的左右,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公正无偏——这也是佛通向解脱涅槃的方法,也是苦集灭道的精髓,需要秉持八正道去演化说法、解释万物。

八正道: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是佛涅槃解脱、达到高级寂静的方法。是“苦集灭道”四谛中“道”谛的展开实践。

而一般的外道看到一些是否的现象后,就产生执着,欺诳世人,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实际上这种只是偷用了佛法的概念,这并不是正法善法,也不是佛的法。

原文

婆罗门众皆言:“大梵天王是世间父,能造万物,造万物主者。”有弟子言:“我亦能造万物。”实是愚痴,自谓有智,语梵天言:“我欲造万物。”梵天王语言:“莫作此意,汝不能造。”不用天语,便欲造物。梵天见其弟子所造之物,即语之言:“汝作头太大,作项极小;作手太大,作臂极小;作脚极小,作踵极大。如似毗舍阇鬼。”

以此义当知各各自业所造,非梵天能造。

诸佛说法,不著二边,亦不著断,亦不著常,如似八正道说法。诸外道见是断、常事已,便生执著,欺诳世间,作法形像,所说实是非法。

阅读理解

八正道: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

税法,自一制定出来,就是固定的;无论是业内大咖甚至总局局长,还是稚子孩童,连一个标点都改变不了。所以大家只能是探讨税法如何应用——当然税法确实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合理渠道申诉,请求有司调整。而税法的制定和调整也不是有司凭自己想象制定,而是根据“各各自业所造”,来制作既能组织收入、兼顾公平;又能符合征管需求的税法。

偏偏有一类人不信邪,说,我有妙法,能瞬间改变税法,然而大多时候他们只是“实是愚痴,自谓有智”。他们的理解也往往是头大脖子小,手大胳膊细,前重后轻,左宽右沉,不成系统、不成比例、不协调。

有些人一看到企业重组就兴奋,支付比例如何,商业实质如何,展开论述三千言,某某权威说,某某专家论,甚至著书立传,流毒广大。然而到最后很可能提问题的人立场是在重组的标的。亲生母亲把他卖了,适用特殊重组的也是他母亲,他还在这里苦哈哈的数钱玩。如果搞不清楚主导方、搞不清楚交易标的和交易双方,讨论重组特殊还是一般有什么意义呢?

有一些人,看到法院有一个税务判例之后,便盲目的根据诉讼的涉税事项和审判结果绑定,推断该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全然不顾诉讼请求和法院质证、推论裁判过程。而法院裁判是根据诉讼理由、诉讼证据结合法律而推导出的一个判断结果。这个结果与事实本身的认定有关,也与证据证明力、证据采信过程,甚至辩护人采取的辩护策略有很大关系——而这些每个案件的环境都不同,无法由此及彼,迁移到别的案件甚至作为一般标准去普遍适用。

因此,学习一个涉税案件,并不是看到法院判决说,这匹白马是马或白马不是马,而是法院论断白马是马或不是马的逻辑过程。学习一组涉税案件,需要特别关注的有:

1)该组案件前后的诉讼过程。法院判决后,有没有后续,双方当事人有没有上诉,若有,则前后所有的诉讼过程为一个完整的涉税案件,当前的判决不能做为有效的案例使用。因为后续诉讼过程有可能会改变原判的认定。

2)纳税人的诉讼请求。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也可能会判决败诉,也有可能判决胜诉。但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以关涉自身利益的地方提出诉讼请求。一般不能以某个税务理论或条文起诉,否则可能会导致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最终法院支持或否定了纳税人的诉讼请求,也应关注法院支持或否定的逻辑是基于税收理论,还是基于诉讼程序,还是基于否认纳税人利益与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只有法院根据税收理论进行的裁定,才能够再其他税务案件中或税务管理中迁移或适用。

3)法院的质证、判断逻辑。这才是案件学习的重点,法院对证据如何采信、基于什么样的证据认定何等事实、对事实适用何等法律等等,这些内容的判断标准和判断逻辑才是可以复制、迁移的内容。

4)法院的审判结论。审判结论与诉讼请直接相关,一个事实针对不同诉讼请求可能会有多个判决结论。因此,具体的判决结论只是支持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对某项事实的全部税务规则进行辨认,”事项+判决结论“并不具备迁移性,也不能以某项具体判决结论迁移到其他税务案件中去适用。

一项判决中,法院判决是对产权关系进行了确权判决,还是根据民法典对合同双方进行了调整?前者属于法院依职能对权利关系调整,一般不属于应税范围,后者法院是在确认交易成立,属于应税范围,而法院作出何等判决,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

否则,便是:”诸外道见是断、常事已,便生执著,欺诳世间,作法形像,所说实是非法“

作者:刘永生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百喻经 因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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