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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税务说简易计税 - 取得免税普票也能“抵”增值税!

时间:2022-12-01 12:35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友仔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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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分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发票能否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款规定:“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分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差额计税的条件:

1.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提醒,一般计税方法,预缴时可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按照进项税额抵扣,支付给分包,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

2.可差额的支出: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取得合法凭证,增值税发票/营业税发票,需要提醒没有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要求非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论:若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分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规定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提醒,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虽预缴时可差额,但是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按照进项税额抵扣,支付给分包,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做抵扣凭证,取得分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农产品特殊情况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小陈税务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普票 小陈 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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