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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采用直接收款,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23-03-19 09: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山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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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采用直接收款,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采用直接收款

答: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 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租金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Sara我给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原则的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特殊规定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 ,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2.1-8: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为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2022年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收取10%定金,共计98万。公司拿到定金后,会计没有交增值税。被税务发现。

税务认为,拿到10%定金后,没有立即缴纳增值税,而三个月后推迟缴纳,所以要加收滞纳金,他们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说:他们是建筑工程公司,不受这个文件约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应该依据的是财税2016年的36号文)。

暂行条例中提及了“劳务”但没有提及“服务”

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是13%)

2016年文件中才有了服务的字眼。(此时是6%或9%)

现在出现了问题:

1…定金等于预收款吗?

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或收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合同上写明预收款日期,但只有开工以后算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公司会计说不用缴。

答:不对。

财税2017年58号文规定:你可以不交增值税,但必须要预交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取得预收款的,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需要预缴)

(多问一句:如果扣除分包,同一客户的劳务费能不能扣除设备和材料的款项?

答:这叫打包支出,都可以扣除。

不同项目不可以,不同客户也不可以)

2…没有按期预缴增值税,税务局能收滞纳金吗?

答:不可以。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泰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泰国增值税须按月缴纳,在次月的15日之内缴纳。经营者除了要登记和有义务按月提交缴税项目之外,还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各种税务发票、报表和证明。#泰国##泰国增值税##泰国公司报税##泰国税务#

文章标签: 纳税 如何确定 收款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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