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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消费券注销公司流程(潍坊消费券注销转让公司)

时间:2022-12-01 17:2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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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子酒厂破产清算组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该申请的惟一请求事项是依法驳回潍坊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既未对民事诉讼法的该项主张作出明确、全面的、具体的规定,也未对其实体内容加以更改,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请求驳回潍坊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仅只能说是一纸空文,同时也没有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6日以2001坊民破通字第5-1号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于2000年9月25日向潍坊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此时,潍坊商业银行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过户只是证实双方之间房地产及存货所有权转移协议约定,并不涉及物权份额的变动,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潍坊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潍坊消费券注销转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0年7月15日向山东省潍坊市**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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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潍坊消费券注销公司流程(潍坊消费券注销转让公司)

潍坊消费券注销转让公司

潍坊消费券注销转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0年7月15日向山东省潍坊市**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6日以(2001)坊民破通字第5-1号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于2000年9月25日向潍坊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此时,潍坊商业银行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过户只是证实双方之间房地产及存货所有权转移协议约定,并不涉及物权份额的变动,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潍坊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原**子酒厂在申请破产后,向潍坊商业银行了解到**子酒厂已经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且潍坊商业银行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房地产还未抵押,潍坊商业银行的其他债权也应该在被申请破产债权的审查过程中受偿,所以,**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于2000年11月29日向潍坊商业银行出具了书面还款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书面合同,潍坊商业银行的债权应列入破产债权,依法应列入破产债权。潍坊商业银行的债权是否得到优先受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符合起诉要求的情况下潍坊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一审法院认为,潍坊商业银行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批准该房地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子酒厂破产清算组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该申请的惟一请求事项是依法驳回潍坊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既未对民事诉讼法的该项主张作出明确、全面的、具体的规定,也未对其实体内容加以更改,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请求驳回潍坊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仅只能说是一纸空文,同时也没有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并且该房地产的具体形态将被征用或者处分,与本案房地产的具体形态毫无关系,在同一诉讼阶段该房地产被作为抵押物未经清算的事实认定,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而应作为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统一的处分,以至于不能重复使用。

潍坊消费券注销公司流程

潍坊消费券注销公司流程(潍坊消费券注销转让公司)

潍坊消费券注销公司流程市工商局:

我院(2002)民申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驳回潍坊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民申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

二、由潍坊商业银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第三条,本判决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本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在山东威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各级法院均应当依法将本判决的事实、理由通知本法院,包括以下例外:

1、法律规定,以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发生在本法院辖区的,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争议问题,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法律的争议。

三、被上诉人涉诉40800万元的债权应依法清偿。

四、本判决生效后,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垫付。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追加被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债权人,即山东威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威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的债权。

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上诉人仍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清偿程序对本案进行债权追收。

六、二审定案结论

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2、解散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

七、解说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属于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形成之诉,因此公司应为被告,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可以视需要列为共同被告,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由此请求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判定公司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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