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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的在广西南宁办理条件和流程

时间:2021-10-30 14: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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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一、不同情况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受理条件

(一)采矿权新设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5、符合"三区"规划;

6、达到最小开采规模

(二)采矿权延续

1、依法拥有采矿权。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三)采矿权变更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无违法开采行为或对曾出现的违法开采行为已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已结案; 

4、采矿权人按规定缴交各种相关规费;

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人和拟申请受让采矿权的企业法人;

2、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三、流程

受理 → 资料扫描 → 经办人初审 → 矿管股审查 → 主管领导审核 → 局长审批 → 打印采矿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按国家投资勘探金额征收,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

文章标签: 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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