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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条例」住建部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3-01-27 14: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表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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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条例」住建部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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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许可证分离改革的通知》〔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发通知〔202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77号)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条款将相应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修改为专职会计师。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级资质:

“1.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备统计人员;

“3.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批准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3.开发经营项目的相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施报告,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说明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5、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作为第五款:申请批准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府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6、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监督,不断提高信用监督水平。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8、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改为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9、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的资质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改为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10、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发展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另外,对相关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文章标签: 财务负责人 专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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