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南宁财税平台专业代办南宁营业执照、南宁公司注册、南宁代理记账报税、南宁商标申请专利代办等工商财税业务!热线:13768976670 / 15578329440
您的位置: 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 > 新闻动态 > 节税技巧 >

答疑精选_民工工资由谁代扣、委托代建三流一致、分包方能否直接适用简易、善意取得处理建议等四个答疑

时间:2021-10-31 15:42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5578329440

答疑精选:民工工资由谁代扣、委托代建三流一致、分包方能否直接适用简易、善意取得处理建议等四个答疑

关注企业的财和税,做您身边的财税专家!财税合法无忧,企业真正税得香!

收录于话题

一、公司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二、委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问题问题内容: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这种情况是否可行,还是应该参照如下原则处理:(1)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代建单位给委托方开具服务费发票。(2)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3)如果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负责代办手续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由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给乙公司。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网页链接:

三、你好,因发包方部分材料甲供,总包选择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请问分包方增值税是否直接适用简易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判断。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受票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保护企业正常良性发展以及更好地保护企业家和创业者,不增加企业的额外经营成本

大税函〔2021〕88号

刘天茹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处理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您在建议中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受票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保护企业正常良性发展以及更好地保护企业家和创业者,不增加企业的额外经营成本,并针对这种状况的处理提出了建议。我局对该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组织人员专门研究了该建议,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相关处室按照局内制定的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开展了相应工作。

二、对本建议的答复(一)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二)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应的购进货物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解决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四)税务机关应该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不能因上游企业的走逃而增加正常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

着眼充分保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广大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基于目前虚开发票的严峻态势,公安、税务等部门正在持续加大相应管理力度。为遏制“暴力虚开”、虚抵骗税等违法犯罪猖獗势头,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守法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年来不遗余力加强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工作,并推出四部门联合“双打”举措,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税务总局还建立起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全力提高增值税发票风险防范水平。该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风险指标模型及信息化手段,在发票领用、开具、抵扣(退税)等环节即时监控纳税人风险状况,对增值税发票风险进行快速识别和处理,实现风险快速反应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的蔓延,降低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素材来源:言税、大慧堂财税官网100dot.cn,由税得香编辑整理发布。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转载请联系后台小编(:whcaiwu)

文章标签: 增值税 发票

以上是【答疑精选_民工工资由谁代扣、委托代建三流一致、分包方能否直接适用简易、善意取得处理建议等四个答疑】,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作为老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我们(www.wjx66.cn)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各类创业套餐等早期创业公司需要的泛法律服务。

联系在线客服或者提交需求,即可办理相关业务,或咨询24小时人工客服电话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我们服务优势

10年金质服务 专业可见

联系我们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服务时间: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