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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企业共享用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16 18: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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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阅读关键词:共享用工方案、共享用工指导意见

共享用工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企业共享用工工作的通知)

税筹圈

3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共享用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珠海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通知》指出,珠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落实属地防控疫情原则下,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支持劳动力富余企业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以解决劳动力富余企业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等问题,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通知》对做好共享用工企业的就业服务、指导服务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都提出了要求。《通知》称,珠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发动并指导有用工余缺的企业通过珠海市公益性求职招聘平台“共享用工”版块,免费为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为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间有序开展共享用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落实属地防控疫情原则下,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支持劳动力富余企业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以解决劳动力富余企业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等问题,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对共享用工企业的就业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发动并指导有用工余缺的企业通过珠海市公益性求职招聘平台“共享用工”版块,免费为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

三、做好共享用工企业的指导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用工余缺调剂不改变劳动力富余企业与借出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力富余企业要与借出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借出期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

四、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前充分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五、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共享用工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共享用工对接服务,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对服务积极、对接成效明显、企业反响良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六、加强共享用工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共享用工的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4日

文章标签: 共享用工指导意见 共享用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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