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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多少?
会计上是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税务上:
内资企业统一为5%(文件号忘记了),外资企业不低于10%(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两税合一后,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据悉,新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也未提及固定的比例,只是讲"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相关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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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要点总结(主要针对客观题)
“不得随意变更”系列:
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选择的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变更" 独一个:
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常见事项:
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2)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
3)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原以风险报酬转移确认收入改为以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
4)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来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5)政府补助的核算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
会计估计变更常见事项: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3)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和摊销方法;
4)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期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
5)建造合同预约进度的确定;
6)公允价值的确定(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7)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今日头条#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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