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发货、收款、发票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很多纳税人都有疑问,不开发票就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事实上,增值税纳税申报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来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今天,申税小微将为您梳理相关热点问答。让我们看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19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当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五十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具体如下:
(一)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日;
(二)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日;
(三)以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天;
(4)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通过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但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的当日;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的,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转当天。
三、销售商品视为销售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同一县(市)有关机构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五)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使用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增值税义务何时发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收到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收到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的日期。
2.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END以上是【【实用】如何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组问答帮你解惑】,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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