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51号
哈尔滨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670)
我局检查二科于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你单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开票方长春***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00484072,发票金额97777.78元,税额16622.22元,价税合计114400元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发票。你单位2019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无法取得联系进行检查。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查询,查询到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认证抵扣了上述一份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记录,抵扣了此份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款16622.22元,于2018年8月16日你单位更正了2016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填入与此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一致的16622.22元,并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但是未缴纳与此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在金三系统中查询到你单位的银行账号信息,调取了你单位的银行流水信息,未查到你单位与开票方长春诗华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根据现有证据,暂无法证明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你单位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将2016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16622.22元做转出处理,追缴该企业2016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16622.2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转出该笔税款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 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1.1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6年10月的教育费附加498.67元。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32.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2016年发生的上述成本97777.78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文件规定,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048.4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你单位应补缴的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5月26日
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作为老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我们(www.wjx66.cn)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各类创业套餐等早期创业公司需要的泛法律服务。
联系在线客服或者提交需求,即可办理相关业务,或咨询24小时人工客服电话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10年金质服务 专业可见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服务时间: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