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票时漏填购买方银行账号了这发票能不能用?
解答:
结论: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属于必填项,如果没有填写,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收到后发现的,应及时联系销售方换开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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