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博财税闲谈
作者:马军生
【据中国人大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笔者对《公司法》目前的反馈意见:
四、多套账簿问题。修订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为了满足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以及管理需要,可以设立多套账簿,其中有一套账簿是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其他账簿合法合规就可以。
八、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 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应该是“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
十、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简易减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
这个规定有问题,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到800万,那么未来法定公积金要累计超过800万才能分红;如果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到200万,未来法定公积金要累计超过200万才能分红。
十二、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 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这个列席是经理的权利还是义务?需要明确,有些董事会会议是需要经理回避的。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认为需要经理予以回避时除外。
以上是【对公司法修订的建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若干反馈意见)】,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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