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天津港保税区增值税管理部门已经对报送的前期纸质会计账簿进行了审计,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改革业务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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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公司资质注销转让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正常进行。
天津港保税区增值税管理部门已经对报送的前期纸质会计账簿进行了审计,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改革业务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有企业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资格或者在未缴纳期限内申报资格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公告期后,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发给税务机关解散的通知书。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接收企业的破产清算通知书,其权利和义务应由清算组织承继;不申请的,由清算组织代为清算。
2.税务机关发出税务注销通知书。
纳税人有关清算组通知、公告的,应发给税务机关。
3.确定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组清算。
4.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
6.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
7.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天津西青公司资质注销流程举例
申请人:河北木材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邱录军,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木材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广开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邱录军,董事长。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一审基本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受理申请人天津德利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
案号:(2008)天津三叶民破字第2-1号。
两审基本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上诉事实及理由为:一、申请人天津三叶纸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其债权内容大致为欠款人天津三叶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所欠税款及实现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欠款人天津三叶公司已经在纸业公司享有了取回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宣判后,债务人方案(试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破产财产所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
二、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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