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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转让公司,1元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可行?

时间:2023-02-09 16: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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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转让公司,1元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可行?

一元转让公司

一元回购股权合法

1元转让股权属于象征性标价,其实质是名义金额转让。在现实中,这种转让方式的优势也十分明显——在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而以0元进行转让,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列为赠予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所以很多企业都倾向于以1元的价格受让净资产为负的股权。

1元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可行?

可行的。如果公司净资产为负,可以以1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则合理的交易价格应为股权价值转换为净资产。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划拨1元。无论以何种价格转让股权,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无论以什么价格转让,都必须依法纳税

拓展资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琪哥话执行」老赖把公司一块钱卖了,合法吗?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最近在惩治老赖的过程中发现这样老赖又升级了。

他们名下不仅没有车子房子,连银行卡都没有。

通过各种调查取证发现,他们连自己做生意的公司都卖掉了,有的甚至是一块钱就把公司股权卖掉[衰]。

如果老赖说”这个带着公司大量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上客户上下游资源和应收账款的公司只值一块钱,我心甘情愿将自己苦心经营30年的所有积累一块钱卖掉“,你相信吗?

他说这只是正常的买卖公司,因为自己太累了,

自己所做一切和逃避执行无关,

你信吗?

虽然老赖的想法等于司马昭之心,但是法制社会一切要以法律为前提,

也就是”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

老赖超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出赠自己公司股权是否非法?是否属于逃避执行的行为?

今天咱们就讨论讨论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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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承认,

转让股权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

有的是为了避税(金税四期严格执行带来的操作),有的是把生意项目转让他人或者接手别人的项目(等于是一次资产的交易)。

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一直是有争议的,而且争议很大。

两种观点都可以查到大量判例,不同的司法裁判案例中对于不同背景下的低价转让股权存在不同的认定与论证(也见过很多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后,被税务部门追缴巨额税款甚至罚款的例子)。

分来聊聊。

一、“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可行吗?

1、股东可否可以“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

现在现行法条中,只有国有企业关于资产转让中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参考外,并未有任何关于其他主体限制股权价格的规定。

也就是说,我的公司、我的股权想买多少钱持有人自己说了算。

买卖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约定好了就可以交易了。

虽然也有当事人会提出类似“股权作价太低违反公平原则”、“股权免费赠予明显与股权实际价值不符”、“1元价格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等诉求,但法院支持当事人受害人诉求的概率却是五五开。。

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终587号王杨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

对当事人双方就此问题的争议进行论证:

“因股权转让款系双方协商确定,且公司股权的价值因素的参考因素不仅包括公司的净资产,还同时需考量公司的赢利能力、公司所处行业以及未来的发展等因素。

双方当时按照1元对价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王骏卿认为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意见,不予支持,且也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上述《协议》无证据证明王骏卿系受胁迫签订”

“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在现行法律是合法的,法律无任何强制性规定,属于协议范畴。

大家要懂。

维权的想法是对的,具体方法我慢慢说。

2、“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会不会被认定为赠与?

赠予相关法条有个回转的可能性,我和大家说说。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11章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如将“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认定为赠予,出让方是可以撤销赠与,无偿收回股权的[憨笑]。

能不能把“超低价、1元甚至无偿转让股权”定性为不属于实质上的对价,因而将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赠与,这就是回转的关键。

深圳市中院(2022)粤03民终2**2号,**与**清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大家可以查查:

“**受让**清所持有的**公司的7%的干股权,仅需支付一元,故双方对股权的转让并未约定实质上的对价,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正确。

至于合同约定股权受让方需引进公司资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内容,系对赠与约定的义务。

若**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彭俊清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

深圳市中院(2022)粤03民终2**6号,深圳市***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顾问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也有类似的表述:

“建筑总院公司受让该股权,无需以承接该股权项下的股东义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为条件。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

上述表明中院观点:

区分股权转让、股权赠与的关键在于,受让方是否承接对应股权项下的股东义务或责任。”

当然,观点不都一样。

也有其他判例判决倾向于认为股权应当区别于一般动产权利或不动产权利。

受让股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资产的增加,相反还可能因为经营等因素而承担更大的连带责任,

所以不能凭股权转让价格较低这一特征来认定1元或0元转让为赠与。

上海市一中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号,

上海***发展有限公司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面有这样几句话:

“从协议名称及文字表述来看,均使用“股权转让”的字样,并无所谓“赠与”之文字,

仅从表面来看,该份合同应属股权转让合同,而并无赠与之表述。

该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款虽为零元,但股权与一般动产权利或不动产权利有所不同,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

相反与股权相关的企业经营还可能存在未来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

情理上讲,两种观点都是有依据的。

个人感觉,

如果双方在协议或其他记录中有明确赠与的表述或记载,实际情况又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应该算赠予。

但实际针对每个案子,是否需要走赠予撤回这个救济渠道,是否只有这个渠道才是唯一正确高效的回款方案,不一定。

还是要个案个看。

不看到判决书,不和原告认真电话沟通一小时,不可能随心随性地就判定案子应该怎么解决,执行方案应该怎么推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证明受让方得到的这个资产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3、“无偿转让股权”与“超低价、1元转让股权”有何区别?

从法律层面上两者没什么区别,送了或者象征性地给一点钱而已。

但如果有案件发生,如果涉及到转移资产等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0元转移”能够被认定为资产赠予的概率更大。

写在最后:

正所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正义只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

老赖总想欠债不还,他总认为自己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他忽略了执法者不仅可以增加司法解释亡羊补牢,更可以修改法律。

人出来混,总要还的。大家还记得这句话吗?

邪不压正吧,这句话其实挺重的。

奉劝那些老赖早日回归正途,早日还钱。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

还是有人学法是为了去帮助原告;

还是有人愿意用法律维护正义而全力以赴;

还是有人秉承着良心做事而不仅仅只是为了签单赚钱。

正义执行,执行正义。大家觉得呢?

就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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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转让公司

丢人现眼的国安,被捞一把的周董接手,老中信一元转让?等等:尤其是老老队员更新差,牛人多!不改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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