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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产公司转让,公司转让哪些流程,百度知道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带证券备案有转的吗?

时间:2023-02-16 16: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代理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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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产公司转让,公司转让哪些流程,百度知道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带证券备案有转的吗?

备案资产公司转让

立项后的项目能转让。项目立项指成立项目,执行实施。特别是大中型创业项目或行政收费项目,要列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项目通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申请,得到政府发改委部门的审议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叫发改委立项。立项分类:鼓励类、许可类、限制类,分别对应的报批程序为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报批程序结束即为项目立项完成。

公司转让哪些流程

 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力比较大,每天有新公司的产生,也有大量公司因经营反正不善进行转让和注销,其中注销程序繁琐,费用高且时间也很长,因此即使公司不经营了,很多老板会选择转让,那么企业转让办理流程包含哪些呢?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转让办理流程包含哪些内容?企业必备知识   企业转让办理流程包含哪些内容   1.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转让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经过各个股东会讨论进行表决,并协商各个股权之间的转让,如果是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无需召开大会,两人之间协商好即可,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人员,需要经过各个股东表决。   2.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企业资产评估是企业转让比较重要的一步,需要明确公司是否存在债券问题,税务问题,要提前把各个问题解决好,然后进行资产评估,两个公司进行交易,并签署转让协议。   3.工商注册资料进行变更:公司转让完成后,需要到工商进行公司资料变更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监事、各个股东的股权变更、并更新公司章程、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税务资料变更:到该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通常地税、国税和行政服务中心都在一个地方,一般是先办理国税,再地税而有些地区   5.刻印新的5枚公章:需要先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然后从新刻印新的5枚印章。   6.银行资料变更:建议先对之前的银行基本户进行注销,用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信息,从新开户。   7.发布公司转让公告:公司转让通过工商官网信息可查询到公司转让变更的所有信息,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百度知道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带证券备案有转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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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带证券备案 注意事项如下:

①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②统计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③检查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有现成资源侯老师

股权转让实际对价与工商备案价差异较大,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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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行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项目收购的情况很常见。

有一些转让方不愿意为股权转让溢价缴纳所得税,或考虑税筹方案;又或是有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复杂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用制式标准合同;从而导致了阴阳合同的出现,这也是行业内非常普遍的现象。

现实操作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实际对价往往和工商备案价差异非常大,少则几千万,多则数亿。

相信投资人员都知道这是为了节税、税筹,但是往往忽略了后续实操潜在的风险。

站在风控合规的立场来看,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极低且不合理的转让价格,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法律及税务两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有效性问题。

工商备案的股转协议与实际双方签署的股转协议通常不仅是价格上有差异,甚至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公司治理约定层面都会不一致,如果双方就协议履行发生纠纷,那这时候应该以哪一份协议为准呢?

有些朋友会觉得,首先是看协议形成时间,以签署时间较晚的一份协议为准,因为后续签订的协议通常是基于此前协议的变更或者重新确认。

其次,经过政府工商部门备案的协议法律效力要比未备案协议要更高。这种论断单独拎出来似乎都合理,但实际上则不太全面。

合同(协议)签订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来认定,该条内容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以说,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应该根据交易情况判断其是否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欠缺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成立。

但“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个很难去界定的概念,那么在实务中可以怎么去规避风险呢?

第一,尽量只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出现需要签署两份协议的情况,尽量保持各份协议在核心条款上的一致性;

第二,在交易签署多份文件时,应当明确各份文件的关系,体现不同文件的关联性以及效力优先顺序。

比如在其中一份协议或在其他配套的法律书面文件中明确表示,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权利义务均以XX协议为准。

同时,在两份协议日期上做出先后区分,能够明确真实内容的协议日期往后写(现实中很多时候为了方便,全套交易文件都会写同一个日期),避免引起争议。

第三,如果是因为工商原因/要求而另行制定的备案协议,通常不能反映交易的真实情况,大部分司法实践情形都会否定其股转协议的效力;只要做好期间关于股转沟通的证据保留、固定工作即可,比如保留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

第四,如果某一方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比如股权受让方是协助股权转让方房企纾困的情况,还可以尝试在协议中约定,工商备案协议与实际签署协议不一致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由转让方承担。

税务风险也是股转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点。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如果不缴,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从这个规定看,国税总局也并未否定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有效性。

从法院的裁判实践看,也认定该种情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要忽视偷税的严重后果。

早些年,有不少房企还会直接使用0元对价转让股权,但这样操作很可能被认为是赠予,而且税务局不一定认可。

如果是赠予的话,那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予股权的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

因此0元转股对于出让方是有回旋空间的,但对于受让方,则最好不要以0元进行约定,实务中常用1元转股来替代。

但这种方式大多都是出现在资不抵债,或是项目刚获取,股东也尚未进行实际投入的情形下。

如果项目已经正常开发销售,这时候进行股转基本上就要参照其公允价格。

比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产评估公司对A进行评估,100%股权对应公允价值2亿元,此时B股东出让项目公司40%股权给受让方C,交易对价为2亿元,但出于节税目的,工商备案对价为400万元。

此时,税务机关有可能会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对股东B的收入进行核定,要求B进行补缴所得税差额。

虽然说,依法承担纳税的义务应该是转让方,但受让方配合签订不同对价的股转协议,当再次出售股权时,也会加重受让方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比如B公司以2亿元转让40%项目公司A的股份给C公司,但报送工商局备案的转让价款写为400万元,B是少交了所得税。

但受让方C再进行股权转让时,会被认为其取得股权的成本只是400万元,要用新转让价款减去400万元(而不是真实成本2亿元)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基数就增加了将近2亿,税务成本大幅提升。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平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核定。

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进行平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认可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

目前,我国税法针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第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第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关于合理性认定,每个地方税务判断把握的尺度可能都不一样,因此,使用不同价格签署股转协议备案后续的税务风险也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转让方而言,股转收入不低于财务报表净资产份额,不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者能给出充分正当理由得到税局认可,也不用过于担心后续税务问题。

对于受让方而言,最好是能在协议中明确以实际签署股转协议为准,因工商备案版交易价格不一致所导致的税务风险,由转让方承担。

此外,在进行转款时,也可对款项用途进行备注“股权对价款”,以防后续发生纠纷,能对款项进行界定。

股权转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不管怎样,签订类似阴阳合同的行为对转让受让双方多少都有一定的风险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甚至银行单位之间都可以实行信息交换。

过去这种潜规则行为,肯定会留下不少小尾巴。

因此,在制定股转方案时,最好不要盲目依据过往经验,应咨询法务或税务,在筹划税负成本的同时,也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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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产公司转让

#头条创作挑战赛#预告登记与商品房按揭贷款中房地产企业的追偿方式(1)预告登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规定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其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从该办法中可以看出,网签备案制度是住建部门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堵住合同风险漏洞而规定的,从法律性质说,合同备案网签属于债权公示性质,不具有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规定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购房者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当开发商有其他债务时,购房者可以根据预告登记对抗第三人,即使在该房屋没有过户给购房者的情况下,第三人仍无法对设定了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处分。

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只有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时才不会被法院查封、扣押等,即需要购房者能够证明自己交付了全部价款、善意取得财产、实际已占有了该房屋,而且还需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人无过错,那么该财产才不会被法院查封、扣押等。否则合同备案相当于合同效力,属于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不具有排他性,即使是网签的合同,也仍然对抗不了其他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一房二卖,房屋又过了户,那么原购房者因只有合同债权的效力,无法保全查封已经过户的房屋,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对上述条文中的“处分”进行列举解释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等法律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凡是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此后非经权利人即购房者同意,一切有关该房屋的变动均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便是法院针对开发商的查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预告登记仍具有排除查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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