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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公司转让,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2-20 16: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山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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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公司转让,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合肥物业公司转让

物业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如合肥市就出台《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经营服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依法成立的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性经济实体。第三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资质审批工作。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须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自管、托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楼宇、综合楼不少于1幢的物业;

  (二)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三)有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申报经营资质时,必须提交以下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物业管理的报告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

  (二)申请经营资质的报告;

  (三)物业管理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用书;

  (五)验资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自管、托管物业的证明材料;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管理人员的物业管理或房地产管理专业培训证书;

  (十)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七条 市小区办收到申请经营资质报告和有关证件后,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15日内核发《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人员素质、专业管理能力、资金及管理物业面积,分为四个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各类住宅小区(组团)、高层楼宇和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二)二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30层以下的高层楼宇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三)三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15层以下的高层楼宇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四)四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本市的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加物业管理的投标,不得越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未领取《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遗失或损毁《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物业公司擅自转让物业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陈述事实,并由物业科处理该事件。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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