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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转让,关于房产经纪公司营业执照的转让需要哪些程序和要求?

时间:2023-03-15 16:00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友仔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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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转让,关于房产经纪公司营业执照的转让需要哪些程序和要求?

房产经纪公司转让

1、契税:

普通住宅:均价低于5000元每平米,评估价*1.5%。

非普通住宅:高于5000元/m2的,面积超过144平米的,用于其它用途的,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规定是卖方交,可是如今很多都是买方交)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五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印花税:评估价*0.1%;房产证工本费:85元;土地证工本费:105元;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关于房产经纪公司营业执照的转让需要哪些程序和要求?

1.营业执照的转让,主要是变更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名称,去工商局申请变更即可. 程序和要求如下: 申请人持有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到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填写《XXX变更登记表》,写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内容,并由原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窗口办理,通过审核准予变更后,再收回旧执照,换发新执照。 2.另外应注意事项: (1)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 (2)转让公司现有法律责任(有无财产质押等情况)。 (3)年审情况。 (1)(2)项应由原公司登报免责声明。(3)去工商部门咨询及查发执照上有无上年度通过印章。

公司资质转让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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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第四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房屋经纪公司销售卷款潜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购房者部分损失

买房人刘某将购房款及税费277万余元转给房屋经纪公司销售经理胡某,却不料胡某卷款潜逃,于是刘某起诉房屋经纪公司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其他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刘某要求经纪公司赔偿其交给胡某的62万元购房税费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11月2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认为刘某理应依约直接将税费向主管机关缴纳,在与胡某的交往中,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存在一定责任。因此,刘某应自行承担其直接向胡某支付购房税费62万元的相应责任。

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72万余元。

中介业务员“跑路”,购房款打水漂

原告刘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的销售经理胡某得知王某(案外人)欲低价出售一套房屋,遂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刘某应向王某个人账户或以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直接向税务主管机关支付税费。

后刘某直接向胡某个人账户支付购房款项共277万余元,其中包括购房税费62万元。胡某携款潜逃,后被判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后刘某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购房款277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系经纪公司门店经理,负责二手房买卖业务。胡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为中介方即该经纪公司经办人的身份签名,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价款及居间服务费金额,并加盖有该经纪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定金专用收据亦加盖有该经纪公司收据专用章,充分显示出胡某以中介方该经纪公司经办人的身份,与刘某沟通房屋交易情况,并指示刘某向其本人及指定账户支付购房款项等事实。

刘某基于对经纪公司作为从事中介活动的营业主体的信任,以及对胡某经纪人身份的信赖才产生购买意向。且刘某向胡某支付购房定金后,经纪公司为其出具收据,刘某亦有充分理由相信胡某的收款行为系其作为经纪公司经纪人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刘某虽未与经纪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故经纪公司应对胡某的中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刘某有权要求经纪公司承担损失的数额。

对于62万元购房税费,刘某明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并不属于经纪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范围,故刘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该笔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扣除购房税费后的215万元购房款,一方面,经纪公司对其业务员从事买卖中介的服务过程欠缺监管,致使其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其居间身份从事犯罪活动,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刘某被胡某陈述的低房价吸引,作为购房人未尽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且基于对胡某的轻信而实施直接向胡某进行支付的行为亦有部分过错。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72万余元。

购房者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承担税费损失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其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且经纪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包括62万元税费。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曾通过经纪公司购买过房屋,其应对房屋交易的相关流程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刘某知晓房屋的交易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却未向房屋业主本人对房源予以核实,未尽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

其次,依据合同约定的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刘某理应将购房款以自行支付给王某或以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给王某,但刘某均系将购房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房屋中介胡某账户,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最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刘某理应将税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并非经纪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范围,因此,刘某应自行承担其直接向胡某支付购房税费62万元的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某与经纪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经纪公司应向刘某赔偿损失172万余元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杨许丽

房产经纪公司转让

房贷高利率转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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