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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伊化公司怎么样?

时间:2023-03-22 16:13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友仔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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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伊化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转让方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禁止场外转让或者私下转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协议转让: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进场交易价值的实物资产的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破产和涉诉资产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第十三条 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指导目录,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内蒙伊化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在乌审旗工商局登记注册,原是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09年12月10日,在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下,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博源集团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对伊化矿业公司进行了重组整合。重组整合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27408.73万元,中煤能源持股51%,博源集团持股49%。

公司目前主要负责母杜柴登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生产经营。围绕矿井生产建设及企业经营管理,组建了15个管理职能部门、辅助区队16个,“一综两掘”3个生产区队、9个辅助生产区队、4个地面辅助部门,现有在册职工667人。

伊化矿业公司将紧紧围绕中煤集团“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两商”战略和“12355”发展思路为指导,加快推进矿井生产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把母杜柴登矿井建设成为现代化安全高效矿井、把伊化矿业公司打造成为一流能源企业,为中煤集团建设蒙陕能源化工基地贡献力量,为地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内蒙古哪家快递公司转让的?

内蒙古铁通物流公司股权转让...总部地址:呼和浩特回民区战备路11号

内蒙古通用航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推介

本次转让标的是内蒙古通用航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是内蒙古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设立于2016年6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3000万元。

资产总额303.11万元,负债总额96.27万元,净资产206.85万元,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44.795万元,转让底价为144.795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为控股权转让,意向方受让后与内蒙古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共同在相关商务咨询行业进行合作,业务前景较为光明,业务相对专业。

欢迎有识之士参与其中。

联系人:郭佳18586095910

项目查询:http://www.nmcqjy.com/

内蒙古公司转让

#180万股权纠纷18年内9次审判# 【股权纠纷18年多次审判,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高院提出再审建议】内蒙古一起转让金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十多年里历经两轮共九次裁判,仍未平息。澎湃新闻获悉,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决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内蒙古检察院)对该民事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6月17日,内蒙古检察院相关检察官告诉澎湃新闻,“(针对该案件,我们)可能是跟法院有些观点不一致,但是我们还是依法监督。”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成立,是该案焦点。裁判文书显示,起初,一审、二审均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案件一方当事人刘永祥等提出申诉,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该案。

内蒙古高院再审后,未作出判决,而是裁定发回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巴彦淖尔中院)重审,同时裁定撤销“认定股份转让协议书成立、有效”的原一、二审判决。随后巴彦淖尔中院再一审,作出判决:股份转让协议未成立。不过,随后,内蒙古高院再二审,作出判决:撤销巴彦淖尔中院作出的再一审判决,再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书成立、合法、有效。刘永祥等人继续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22年2月,最高法作出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纠纷没有结束。此后,刘永祥等人向内蒙古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并获受理。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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