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南宁财税平台专业代办南宁营业执照、南宁公司注册、南宁代理记账报税、南宁商标申请专利代办等工商财税业务!热线:13768976670 / 15578329440
您的位置: 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 > 新闻动态 > 变更注销 >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时间:2023-04-09 16:13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南宁乌鸡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5578329440

文章目录: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股权转让分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即是股东之间的互相转让。对内转让不需要其他的股东的全体同意。

  对外转让就是股东转让给原有股东以外的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很自由,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资合性,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规定转让的限制条件。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是什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则。

(1)内部调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遵循自由原则,即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无需事先通知其他股东。

(2)外部转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得同意;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如果他们不同意,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明显不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转让在法律上并不生效。(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依照公司章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众致财税」

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本期众致就来跟大家聊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本文大纲:

什么是公司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东股权转让包括什么权利

一、什么是公司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的股权转让事,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优先购买权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股东股权转让包括什么权利?

股权转让后,股东根据股东地位同时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的权利。因此,股权转让所包含的权利是股东权利的全部内容,

1.请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

2.股权转让。

3.股息分配请求权。

4.股东大会临时召集或自行召集的权利。

5.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监督检查公司财务权利。

7.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申请重组的权利。

12.建议和质询公司经营权等。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

# 公司法实务 # 227【最高院(2016)民再168号民事判决书,2017.1.1】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损失赔偿范围、股权对价

①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② 若公司明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仍然配合名义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公司应对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 隐名股东遭受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因该股份丧失导致其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但应当限定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可预见到的范围之内;

④ 计算隐名股东经济损失时,应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给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造成损失发生时的股权市场价格为基准来计算。

文章标签:

以上是【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作为老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我们(www.wjx66.cn)提供工商注册财务服务社保服务商标服务各类创业套餐等早期创业公司需要的泛法律服务。

联系在线客服或者提交需求,即可办理相关业务,或咨询24小时人工客服电话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我们服务优势

10年金质服务 专业可见

联系我们

15578329440 / 13768976670

服务时间: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