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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南宁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还要履行吗?

时间:2021-08-21 23:07来源:互联网整理    作者:老南宁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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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好的公司名称不仅能让客户快速识别品牌、了解公司的产品,而且也代表着公司的企业形象。在经营中不乏一些公司因发展良好、发展潜力巨大以及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新环境等原因,对原有的公司名称进行变更。这时候就有一些公司咨询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该怎么办?合同是否仍有效?变更名称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负有责任?别着急,下面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为您详细解答。

 南宁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南宁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还要履行吗?

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南宁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因发展需要,将原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对外有一切事务都使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但在公司名称变更后一段时间,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被广西XXX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缴清的货款8万余元,并提供了一份盖有南宁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买卖合同一份。对于这件债务案件,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虽然南宁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行公司名称变更,但究其实质,公司名称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企业实际上为同一主体,并且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原公司名称所签订的合同负有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定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万余元合同款。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即使公司名称变更后仍要承担原公司的对外债务。但一些企业认为公司名称都已经变更了,即使主体一样,但合同并不是以新公司名称签订的,不应当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所签订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进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为公司名称变更而导致合同失效,合同依然有效有法律约束力,而变更名称后的公司,仍要履行原公司所签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那么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公司名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呢?这种情况可根据当事双方协商决定,认为有需要重新签订的,可以变更名称后的公司名义签订新的合同;认为无需重新签订的,需给合同签订方发送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在给客户的通知函中,除了写明公司名称变更缘由外,还需注明在公司名称变更后,其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保持不变,以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提醒,通知函上要加盖上公司新公章。

          以上便是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对于变更公司名称后原公司合同相关信息的分享。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即使公司名称变更后,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老南宁财税服务平台为南宁发展中的企业提供公司变更服务,多项变更价格更优惠,专业顾问团队一对一为您服务,替您有效解决变更办理难题。

文章标签: 公司变更 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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